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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策解读  
   
录入时间:2010-02-25 11:33:43
编辑:办公室-袁昌浩

  一、现行农业类增值税优惠政策主要有哪些?

  答:现行农业类增值税优惠政策主要有以下方面:

  (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农业,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

  农业生产者,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

  农产品,是指初级农产品,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具体参见《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二)部分农业生产资料免征增值税

  1.农膜

  2.生产销售的氮肥、磷肥以及以免税化肥为主要原料的复混肥(磷酸二铵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复混肥是指企业生产复混肥产品所用的免税化肥成本占原料中全部化肥成本的比重高于70%。

  3.批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

  ——1、2、3见《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13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磷酸二铵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7〕171号)

  4.尿素产品

  自2005年7月1日起,对国内企业生产销售的尿素产品增值税由先征后返50%调整为暂免征收增值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尿素产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5〕87号)

  5.有机肥产品

  自2008年6月1日起,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

  享受免税政策的有机肥产品是指有机肥料、有机-无机复混肥料生物有机肥。其产品执行标准为:有机肥料NY525-2002,有机-无机复混肥料GB18877-2002,生物有机肥NY884-2004。其他不符合上述标准的产品,不属于《关于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8〕56号)规定的有机肥产品,应按照现行规定征收增值税。

  ——《关于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8〕56号)

  (三)钾肥

  自2004年12月1日起,对化肥生产企业生产销售的钾肥,由免征增值税改为实行先征后返。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钾肥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97号)

  (四)部分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

  具体包括:单一大宗饲料、混合饲料、配合饲料、复合预混料、浓缩饲料。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21号)

  1.单一大宗饲料。指以一种动物、植物、微生物或矿物质为来源的产品或其副产品。其范围仅限于糠麸、酒糟、鱼粉、草饲料、饲料级磷酸氢钙及除豆粕以外的菜子粕、棉子粕、向日葵粕、花生粕等粕类产品。

  2.混合饲料。指由两种以上单一大宗饲料、粮食、粮食副产品及饲料添加剂按照一定比例配置,其中单一大宗饲料、粮食及粮食副产品的参兑比例不低于95%的饲料。

  3.配合饲料。指根据不同的饲养对象,饲养对象的不同生长发育阶段的营养需要,将多种饲料原料按饲料配方经工业生产后,形成的能满足饲养动物全部营养需要(除水分外)的饲料。

  4.复合预混料。指能够按照国家有关饲料产品的标准要求量,全面提供动物饲养相应阶段所需微量元素(4种或以上)、维生素(8种或以上),由微量元素、维生素、氨基酸和非营养性添加剂中任何两类或两类以上的组分与载体或稀释剂按一定比例配置的均匀混合物。

  5.浓缩饲料。指由蛋白质、复合预混料及矿物质等按一定比例配制的均匀混合物。

  部分产品适用批复文件

  (1)饲用鱼油:自2003年1月1日起,对产品按照现行“单一大宗饲料”的增值税政策规定,免予征收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用鱼油产品免征增值税的批复》( 国税函〔2003〕1395号)

  (2)饲料级磷酸二氢钙:2007年1月1日起,饲料级磷酸二氢钙产品可按照现行“单一大宗饲料”的增值税政策规定,免征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级磷酸二氢钙产品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10号)

  (3)矿物质微量元素舔砖:按照“饲料”免征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矿物质微量元素舔砖免征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1127号)

  (五)农民专业合作社

  自2008年7月1日起,农民专业合作社执行的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

  1.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2.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设立和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

  (六)关于购进农产品进项税额抵扣的规定

  纳税人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

  (省局货物和劳务税处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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